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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附檔: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製造
國徽、國旗,以國產絲毛棉麻等織品為材料製造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7 條
國徽、國旗之製造,除依照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尺度比例外,並應依照後附之比例圖表及尺度標準。
凡工廠或商店製售之國徽、國旗,不合標準者,應由當地政府嚴行取締或糾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