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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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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保務會議
第 59 條
保務會議,由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保長副保長。
二、保國民學校校長。
三、保國民兵隊隊長、隊附。
四、保民政警衛經濟文化各幹事。
前項會議,本保內與所議事項有關之甲長得列席。
第 60 條
保務會議之事項如左:
一、議定保甲規約。
二、保民大會決議案之執行。
三、提交保民大會之議案。
四、出席人員之提案。
五、本保內公民五人以上之提議。
第 61 條
保務會議由保長召集,開會時保長主席,保長有事故時,由副保長代理之
。
第 62 條
保務會議,每月開會一次,於保民大會開會前五日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
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