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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選舉機關
選舉總事務所以外之各種選舉事務所,其組織規程由選舉總事務所定之。
省內區選舉事務所之次序,以數字編定之。
投票管理員、投票監察員、開票管理員、開票監察員,由各主管選舉機關
派充後,造具名冊,呈報上級機關備案。
各選舉事務所及投票所、開票所辦事細則,由各該上級選舉機關訂定,呈
報選舉總事務所備案。
各主管選舉機關,應照各投票所選舉人數,分別造具投票簿,載明選舉人
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址,於投票前分發投票管理員負責保
管。
前項投票簿,於必要時,得以選舉人名冊代之。
投票管理員之職務如左:
一、維持投票秩序。
二、掌管投票匭、投票簿及選舉人名冊。
三、其他由選舉機關委任事項。
開票管理員之職務如左:
一、維持開票秩序。
二、清算投票數目及被選舉人得票之計算。
三、保存選舉票。
四、其他由選舉機關委任事項。
投票監察員、開票監察員,分別監察投票、開票事宜。
監察員如與管理員意見不同時,應報請主管選舉機關決定之。
各級選舉機關之委員或監督及職員,均不得於其辦理選舉之區域或團體內
為立法委員候選人。
選舉總事務所各級職員,均不得為立法委員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