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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選舉及當選無效
辦理選舉違背法律,或選舉舞弊涉及選舉人名冊十分之一以上,經選舉人
或候選人提起選舉訟訴,經判決確定者,其選舉無效,應即重選。
前項重選,應於判決確定後十五日內依法為之。
經判決確定當選無效時,當選證書已發給者,該主管選舉機關應即令其繳
還,並即依法辦理註銷手續,層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