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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本處每二週舉行一次主管會報,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每四週舉行擴大主
管會報一次,由總隊長主持,副總隊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為當然出
席人員,其餘由總隊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本處每年召開飛地安全促進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本處得依業務需要,召開專案研討會議及協調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
、專家及有關機關派員參加。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記錄陳總隊長核
閱後分送之。
各單位代表本處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
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暫為保留,於返
處請示後,再為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