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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法令規章之制 (訂) 定、修正、廢止及其重大疑義之核釋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六、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七、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九、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十、其他有關本局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局長交辦事項。
課、室、中心、隊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