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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本局設行政課、經濟課、刑事課、後勤課、外事課、秘書室、督察室、人
事室、保防室、會計室、勤務指揮中心、保安警察隊、分駐(派出)所,
分別掌理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及第二章所定之事項。
本局得應業務需要,於金門港設分駐(派出)所,負責執行金門港區警察
事務,並受本局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