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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 (減) 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局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 (理) 事項。
三、重要局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四、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五、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六、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七、局長交辦事項。
主任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指導本局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其權責
如下:
一、重大局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技正、研究員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方案之設計審議事項。
三、技術性及專門性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四、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五、長官交辦事項。
科、室、中心主管、刑事警察隊隊長承局長、副局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
導,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考核及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人事遷調、獎懲按授權規定之決定或擬議事項。
三、隊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四、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五、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六、上級交辦事項。
副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 (理) 事項。
三、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分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及考核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所屬員警之管理、教育及訓練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秘書、督察、刑事警察隊副隊長、直屬船隊副隊長、股長、組長、督察員
、科員、組員、技士、技佐、偵查員、小隊長、警務佐、辦事員、隊員及
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