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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本大隊隊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大隊長召集,
以副大隊長、秘書、各組、室、中心及直屬單位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指
其他人列席,各隊得個別舉行隊務會報,由各隊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出
席參加。
本大隊各業務單位,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開業務檢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