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本處處長綜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核。
三、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
四、各級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擬議或核定。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六、上級交辦事項之執行。
本處副處長襄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監督執行。
二、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三、文稿之複核及代判。
四、新聞稿之審核及發布。
五、授權及交辦事項之處理。
本處秘書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事項。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事項。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授權及交辦事項之處理。
各單位主管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單位有關會議之主持或出席。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事項。
四、關於本處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
五、關於所屬人員之監督、考核事項。
六、重要公文擬辦事項。
七、授權及交辦事項之處理。
本處技正、技士、技佐、課員、辦事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本處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