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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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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三 節 交互計算
第 400 條
稱交互計算者,謂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約。
第 401 條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第 402 條
交互計算之計算期,如無特別訂定,每六個月計算一次。
第 403 條
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交互計算契約,而為計算。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 404 條
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得約定自記入之時起,附加利息。
由計算而生之差額,得請求自計算時起,支付利息。
第 405 條
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自計算後,經過一年,不得請求除去或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