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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主管機關得向電子採購資訊系統之使用者收費;其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電子採購資訊系統委託廠商經營。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