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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檔案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檔案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局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本局設企劃組、檔案徵集組、檔案典藏組、應用服務組、檔案資訊組、秘
書室、人事室及會計室。各組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