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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十二 編 工友管理
第 一 章 通則
本規則所稱工友,係指各機關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及普通工友。
本規則所稱工友管理,係指前條工友之人事及工作等管理事項。
工友之管理事項,由事務管理單位主辦。但有關編制員額及經費,應會同
人事、主 (會) 計單位辦理;有關服務、考核、獎懲得會同工友服務單位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