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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十 編 安全管理
第 三 章 防盜
各機關公物及公款,應責成使用人及經管人負責保管。
各機關得置駐衛員警或管理人員,負責門衛稽查出入。
各機關應規定辦公處所門戶啟閉時間及其管理方法。
夜間值勤員工,應於每日規定關門時間,檢查門戶,必要時並設置巡夜人
員。
辦公時間以外出入辦公處所者,應登記其姓名及進出時間。
各機關重要倉庫或現金貯藏室,應裝置防盜設備。
機關發生竊盜,應保持現場原狀,立即報請治安機關偵查。並調查損失情
形;情節重大者,依照規定報請上級機關及有關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