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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六 編 物品管理
第 四 章 登記與報核
物品登記,應憑各項收發單證辦理。
物品應設立收發分類日記帳,其屬於非消耗性者,應參照財產管理關於財
產登記之規定辦理。
物品保管人員,應按月編製物品收發月報表,附具領 (借)用憑證報核。
物品登記,其度量衡單位,應以公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