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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選舉
院士會議選舉名譽院士,應先就各組候選人名單及有關資料,對每位候選人加以討論,再進行投票,未能出席會議之院士可進行通信投票。於四組院士之綜合投票中,候選人得同意票達全體院士之過半數及本組票數之三分之二,而本組之投票人數達本組院士二分之一者為當選。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 條
名譽院士被提名人曾獲諾貝爾獎或相當之全球性學術殊榮者,得不經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審查程序,逕由院士會議選舉之,經全體院士過半數通過者為當選。全球性學術殊榮之認定準用本院所訂之參考項目。
選舉完畢後,應將每位名譽院士之當選理由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