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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提名
名譽院士之選舉,須經院士十人以上之提名,其中至少應有五人與被提名人為同一組別。
名譽院士之提名,須依本辦法所附「名譽院士候選人提名表」之格式填寫,並連同相關著作及其他文件,掛號寄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