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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監察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
調查官、調查專員、調查員非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不得任用: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分發本院擔任調查人員者。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具有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經本院調查人員公開甄選合格者。
各委員會及各單位配置之員額,由院長核定,其職員並視業務繁簡調用之。
委員助理由委員推薦,由本院依規定聘用,辦理委員機要業務,不得兼辦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