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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普通庭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設普通庭,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抗告案件。
普通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第三章之規定於普通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