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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委員行為法
法規類別: 立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義務與基本權益
立法委員應依法公開宣誓,並遵守誓詞,未經依法宣誓者,不得行使職權。
院會及委員會之會議主席主持會議應嚴守中立。
立法委員依法參加秘密會議時,對其所知悉之事項及會議決議,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洩漏。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務。
立法委員在院內依法行使職權所為之議事行為,依憲法規定,享有免責權。
立法委員待遇之支給,比照中央部會首長之標準。
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而受他人強暴、脅迫或恐嚇,致其本人或關係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受有危害之虞時,得通知治安機關予以保護,治安機關亦應主動予以保護。
前項保護辦法,由行政院會同立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