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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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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第 23 條
本會設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以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及委員
均應出席,主任秘書、參事及各單位主管列席會議。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第 24 條
本會主管會議每週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主持,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
參事及各單位主管均應出席。
第 25 條
本會每半年舉行一次擴大業務會報,由主任委員主持,科長以上人員均應
出席。
前項會報,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第 26 條
各單位業務會報每週舉行一次,由單位主管主持,全體職員均應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