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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院士候選人資格之審查
院士候選人提名期限屆滿時,選舉籌備委員會應即初步審查各方提名是否合於本院組織法第四條院士資格之規定,將其合於規定者,列為初步名單,註明其合於院士候選資格之根據,連同有關文件提交評議會。選舉籌備委員會並得聘請有關專家,共同評鑑被提名人之學術貢獻。
評議會應開列各組被提名人名單,連同有關資料分別寄送各組院士,由各組院士對同一組別之被提名人,以通信方式無記名投同意票。
凡已提名而未克列入初步名單者,經評議員十人書面提議,由評議會過半數之可決,得加入初步名單中。
評議會根據籌備委員會所提之初步名單及評鑑資料,並參考院士分組所投同意票之結果,依其組別分組審查;並於評議會全體會中詳加討論,以出席評議員過半數,決定院士候選人。
院士候選人名單決定後,通知各院士及評議員。
(刪除)
選舉籌備委員會就各組院士所投同意票之結果,按各組候選人姓氏筆劃開列名單,連同有關資料提出院士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