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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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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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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程依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議會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之。
第 3 條
秘書長為本會議首長,綜理本會議全般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4 條
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會務。
第 5 條
諮詢委員承秘書長之命,辦理有關國家安全之諮詢研究工作。
第 6 條
本會議為從事諮詢研究業務,得視實際需要組成研究小組,所需工作人員,除調派秘書處人員支援外,得借調其他機關人員或聘用諮詢助理。
第 7 條
秘書處處長承秘書長之命,及副秘書長之督導,綜理秘書處業務;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相關事務;各組室主管各就主管事務或奉交辦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第 8 條
本會議秘書處設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各組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