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市財政
左列各款為市收入:
  一 營業稅總收入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十,由中央統籌分配。
  二 印花稅總收入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十,由中央統籌分配。
  三 使用牌照稅。
  四 土地稅。
  五 房屋稅。
  六 契稅。
  七 娛樂稅。
  八 遺產及贈與稅由中央就該市總收入分給百分之五十。
  九 臨時稅課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九條舉辦之臨時性稅課。
  十 工程受益費收入。
 十一 罰款及賠償收入。
 十二 規費收入。
 十三 信託管理收入。
 十四 財產收入。
 十五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十六 補助收入。
 十七 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八 公債及賒借收入。
 十九 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