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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通則
本規程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最高行政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處理事務,除法規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本院文件,以本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規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廳名義行之者,不在此限。
本院庭長、法官次年度之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於每年年終會議決定之。
前項決定,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
院長認為必要時,得於年終會議前召集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作業小組,預擬前項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草案。
第一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須變更前項之分配表及次序表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決定之。
本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本院辦公時間,依中央政府法令之規定。但遇特別情形有延長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星期日及例假日,書記廳應派員輪流值日。每日散值後,應派員值夜。
本院員工到值散值時間,應親註於考勤簿並簽名,或以電子刷卡方式為之,逐日層送院長核閱。其因事、因病或其他事由請假者,依照公務員請假規則辦理。
本院職員對於承辦或與聞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