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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附檔: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 章 附則
行政法院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行政訴訟之裁判,應規定期限,其期限由司法院定之。
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