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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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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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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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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三 編 員工福利管理
第 三 章 膳食管理
第 384 條
各機關辦理員工膳食,以自由參加、自行管理為原則,但軍、警、學校及
訓練機構不在此限。
第 385 條
員工膳食,應視機關設施情形,就左列方式參酌辦理。
一、組織膳食委員會或伙食團自行辦理。
二、委由具有信譽之商人代辦。
三、聯合鄰近機關員工會同組成膳食委員會或伙食團辦理。
四、協調當地餐館代辦。
五、提供員工午餐飯盒加熱服務。
第 386 條
各機關辦理員工膳食,得酌予支援所需設備用具,食勤人力及水電 燃料
費用。
第 387 條
食勤人員應妥為遴選,健康狀況不佳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不得充任,以確
保員工身體健康。
第 388 條
各機關事務單位主管對本機關員工所辦理之膳食,應隨時注意督導,促其
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