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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
第 七十九 節 水禽小病毒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水禽小病毒(Waterfowl parvovirus)以人工感染之胚胎乳劑或組織細胞培養液,經不活化後,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被檢水禽小病毒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蟻醛之含有量須為○.二%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取健康水禽小病毒抗體陰性之一日齡正番鴨(或鵝)一二隻,以肌肉注射本劑二劑量及一劑量各五隻,另二隻為對照。接種後觀察二週,觀察期間均須無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力價試驗:取上述經安全試驗合格之疫苗一劑量接種試驗組再補強一劑量,一四天後試驗組與對照組分別採血分離血清,分別與 100 TCID50 之水禽小病毒進行中和試驗,其中和抗體價幾何平均值免疫組需為三二倍以上(含),而無免疫之對照組應為五倍以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