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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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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編 無線電信設備
第 二 章 無線電通信設備技術規定
第 七 節 無線電話、數位選擇呼叫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之無線電裝置
無線電話、數位選擇呼叫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之無線電裝置分類如下:
一、特高頻無線電話及數位選擇呼叫之無線電裝置。
二、中頻無線電話及數位選擇呼叫之無線電裝置。
三、中\高頻無線電話、數位選擇呼叫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之無線電裝置。
無線電話、數位選擇呼叫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之無線電裝置應至少包含下列設備,在單頻頻道或單、雙頻頻道上以語音及數位選擇呼叫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提供遇險、緊急、安全、船舶操作及公眾通信等各類呼叫及通信:
一、含有天線之發射接收機。
二、整體或分離之控制裝置。
三、附有傳輸按鈕之麥克風,該麥克風得與電話合併於手機。
四、內附或外裝之揚聲器。
五、整體或分離之數位選擇呼叫設備。
六、應有在遇險頻道連續保持守聽之專用數位選擇呼叫守聽設備。
前項無線電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遇險警報僅能透過一專用遇險按鈕才能啟動,其啟動至少包含兩種動作方能為之,該按鈕不應為設備上之ITU–T數字輸入鍵盤或ISO鍵盤上之任何按鍵,且應清楚標示並予以保護,以防止誤觸啟動。應顯示遇險警報發射之狀態,並可隨時中斷或啟動遇險警報。
二、應能由船舶主電源供電,亦能由替代電源供電。
三、整個裝置應能由船舶駕駛位置,或其鄰近位置控制操作。發射及(或)接收之控制操作,不應肇致不必要之發射。
中頻及中\高頻裝置除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發射機自任何發射類別變換至所欲操作之另一發射類別,應儘可能僅操作一個控制裝置,此等發射如屬可行,應使用上邊帶信號。接收機對發射類別之選擇亦應以一個控制裝置為之,對於J3E及F1B類發射,在其輸入端之靈敏度,當信號噪音比為二十分貝時,應等於或優於六微伏電動勢,並應具有抗干擾性,使無用之信號不致嚴重影響有用之信號。
二、將發射機及接收機轉接於二一八二千赫及二一八七‧五千赫工作所需之一切調整與控制裝置,均應有明顯之標示。人工調諧設備亦應有足夠數量之指示器,俾能精確迅速調諧。接收機應備有自動增益控制器。
三、發射機及接收機之頻率,無線電話應以載波頻率標示,數位選擇呼叫應以指配(中心)頻率標示。當發射機於J2B類發射數位選擇呼叫信號時,(抑制)載波頻率應予調整,使該信號係在指配之數位選擇呼叫頻率上發射。發射機及接收機所選擇之頻率,應能在各該機之控制板上明顯識別,且可獨立設定,互不受限制。由任何頻率上之工作迅速轉變至其他頻率工作,所耗時間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超過十五秒。發射機在變換頻道作業中應不可能發射,並應具有自動防止過調變之方法。
四、發射機在正常調變時,於規定頻率範圍內之任何頻率上,J3E或H3E類發射之尖封功率,或J2B或F1B類發射之平均功率至少應為六十瓦特。如其額定輸出功率超過四百瓦特,則應有設備將之降至四百瓦特以下,當調至其額定功率時,應能連續工作。接收機語音信號之接收,應適於使用揚聲器及電話手機,其對於揚聲器之輸出至少應供以二瓦特之功率,對於手機則至少為一毫瓦特。
五、發射機在開機後如需延遲施加任何部分之電壓者,應自動為之。如發射機及接收機包含有需要加熱始能正常工作之組件,則加熱電路電力供應之佈置應於設備內外之其他供電關斷後,仍能維持工作。如該加熱電路備有專用開關,則其功能應予明顯標示,並經防護能防止誤用。在通電後之三十分鐘內應能達到正確之工作溫度。
六、發射機天線電流或輸至天線之功率應有設備予以指示,該指示系統之故障不應肇致天線電路之中斷,並應有防護措施當饋線供電時能避免因天線之斷路或天線終端之短路而損壞。如該防護係採安全裝置之方式,則當斷路或短路情況排除後,應能自動復原。
數位選擇呼叫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包括數位選擇呼叫電文之解碼與編碼設備、編寫數位選擇呼叫電文之必要設備及電文發射前核對擬送電文之設備。
二、應具有自動更新船位與時間之設備,船位位置是由適當電子定位輔助裝置決定,且該輔助裝置得為整體設備之一部分。不包括電子定位輔助裝置之設備,應具有符合國際標準之適當介面,並應具有可手動輸入船位與時間之設備。當電子定位輔助裝置不供給船位資料,或在手動輸入情況下,船位資料已是四小時前之舊資料時,警告信號應可被啟動。任何超過二十三‧五小時未更新船位之資料應消除之。其所接收之信息應儲存至讀出為止,且在接收四十八小時後,應予以消除。
三、應能由船舶正常駕駛位置啟動遇險及安全呼叫;數位選擇呼叫遇險呼叫之啟動應優先於任何其他作業。
四、應存有船舶識別碼,該碼應不易為使用者輕易更動。
五、應具有能進行例行測試之設備,並不致將信號發射。
六、應具有專用之聽覺警報與視覺顯示,以指示收到遇險或緊急呼叫或具有遇險類別之呼叫。該警報與顯示一旦啟動後不應停止,僅能由人工予以復原。
七、中頻、中\高頻設備者應將收到呼叫中所含之訊息,用明語在兩行或多行內顯示至少一百六十個字母。
特高頻無線電話及數位選擇呼叫之無線電裝置性能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二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六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八之規定。
二、無線電話應能在國際無線電規則附錄十八規定之一個以上頻道操作,其操作範圍,在單頻頻道上為一五六‧三至一五六‧八七五兆赫;在雙頻頻道上一五六‧○二五至一五七‧四二五兆赫為發射頻率,一六○‧六二五至一六二‧○二五兆赫為接收頻率,且至少具有第六(一五六‧三兆赫)、第十三(一五六‧六五兆赫)及第十六(一五六‧八兆赫)三個頻道。
三、數位選擇呼叫設備應能在第七十頻道上操作。
四、發射類別,無線電話為F3E或G3E類,數位選擇呼叫為F1B或G2B類。頻率容差為十萬分之一,頻道間隔為二十五千赫。
五、開機後一分鐘內應即可操作,頻道之變換應儘可能快速,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五秒鐘。自發射轉換為接收狀況所需之時間不應超過○‧三秒,反之亦然。在頻道轉換作業中,應不能發射。在操作發射及(或)接收控制裝置時,應無不需要之發射。
六、應具有裝置之總開關,及在開機狀況,與正在發射載波之視覺指示。並應有指示器指示所調至之頻道編號。如屬可行,第十六號及七十號頻道應予特別標示。為確認所調至之頻道編號,外部應有適當之照明。
七、當控制裝置不只一個時,仍以在駕駛位置之控制裝置為優先,並應對其他控制裝置指示該控制裝置係在工作中。
八、發射機輸出電功率應在六至二十五瓦特之間,並可降低至○‧一至一瓦特間之值。但在第七十頻道電功率之降低則可選擇決定。
九、接收機應具抗干擾性,使無用之信號不致嚴重影響有用之信號。
十、接收機之輸出應適於揚聲器或電話手機之用,其外部除應有靜音控制器外,應備有手動音量控制器以變更音量之輸出。音量輸出應足使在船上可能遭遇之現場噪音情況下仍可聽到。如備有電話手機,則啟閉揚聲器應不致影響電話手機音量之輸出。在單工作業發射狀況時,接收機之輸出應減弱。在雙工作業發射狀況時,僅限電話手機可接通電路,並應能防止電或聲之反饋而引起振鳴。
十一、天線應垂直極性化,其在水平面上應儘可能為全方位,在工作頻率上有效輻射及接收信號,應有安全防範俾在工作中不致因天線終端之斷路或短路而受損。
十二、無線電話接收機之靈敏度,當信號噪音比為二十分貝時,應等於或優於二微伏電動勢。
十三、當無線電話由發射轉變為接收,應以按鈕開關為之。該無線電話並得備有不必以人工控制之設備,以於雙頻頻道上工作。
十四、以數位選擇呼叫調變輸入信號一微伏電勢至有關之特高頻接收機時,該數位選擇呼叫設備應能以最大容許輸出字母誤差率為百分之一將接收之信文予以解碼。
中頻無線電話及數位選擇呼叫之無線電裝置性能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二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六至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八之規定。
二、發射機應能在一六○五千赫至四○○○千赫間,以適於船舶操作所需之頻率發射,並應包括二一八二千赫及二一八七‧五千赫頻率在內。
三、接收機應能在一六○五千赫與四○○○千赫間之所有頻帶上連續或逐步漸進之調諧或選擇適於船舶作業所需之頻率調諧,並應包括二一八二千赫及二一八七‧五千赫頻率在內。
四、發射類別,無線電話為J3E、H3E類,數位選擇呼叫為J2B或F1B類,當開關轉換至預定之二一八二千赫遇險頻率,應自動選擇J3E、H3E類,當轉換至預定之二一八七‧五千赫遇險頻率,應自動選擇J2B或F1B類。接收機接收J3E、H3E及J2B或F1B類發射之上邊帶信號。
五、當接收機輸入端之信號噪音比為十二分貝時,數位選擇呼叫輸出之字母誤差率應為百分之一以下,當相關設備並非整體時,應具有數位選擇呼叫之信號輸出。
中\高頻無線電話、數位選擇呼叫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之無線電裝置性能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二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六至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八之規定。
二、發射機應能在一六O五千赫至二七五OO千赫頻帶內發射(如屬可行,應使用上邊帶信號),其中至少有下列頻率應為操作人員易於使用者:
(一)通話頻率:二一八二、四一二五、六二一五、八二九一、一二二九O及一六四二O千赫。
(二)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頻率:二一七四‧五、四一七七‧五、六二六八、八三七六‧五、一二五二○及一六六九五千赫。
(三)數位選擇呼叫頻率:二一八七‧五、四二O七‧五、六三一二、八四一四‧五、一二五七七及一六八O四‧五千赫。
三、接收機應能在一六○五千赫至二七五OO千赫間之所有頻帶上連續或逐步漸進之調諧或選擇適於船舶作業所需之頻率調諧。
四、發射類別,無線電話為J3E、H3E類,數位選擇呼叫、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為J2B或F1B類,當開關轉換至預定之二一八二千赫遇險頻率時,應自動選擇J3E或H3E類,當開關轉換至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及數位選擇呼叫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遇險頻率時,應自動選擇J2B或F1B類。接收機接收J3E、H3E及J2B或F1B類發射之上邊帶信號。
五、發射機及接收機在開機之一分鐘內應能工作,在暖機後之所有時間內,其頻率均應保持於所需頻率之十赫以內。
六、應能以語音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設備提供遇險、緊急、安全、船舶操作及公眾通信等各類通信。
七、中\高頻裝置應有整體或分離之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設備,若其數位選擇呼叫守聽設備使用掃描接收機監視一個以上數位選擇呼叫頻道,應在二秒內對選定頻道掃描一遍,且在每一頻道上停留時間應足以測出數位選擇呼叫之呼叫前點式圖樣,該掃描僅於測出一百鮑點後始停止。
八、當接收機輸入端之信號噪音比為十二分貝時,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與數位選擇呼叫輸出之字母誤差率應為百分之一以下,當相關設備並非整體時,應具有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及數位選擇呼叫之信號輸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