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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8 條
鮪延繩釣漁船於國內港口或印度洋之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附件十三所定港口為限。
取得大西洋或太平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申請進入前項所定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應於漁船進港前十四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申請於國內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之港口為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或東港鹽埔漁港,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許可期間內得於上述國內港口之一進行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申請於日本清水或燒津港口卸魚,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許可期間內得於上述日本港口之一進行港口卸魚。

轉載鮪延繩釣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取得作業許可之我國籍運搬船。
二、符合下列條件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非我國籍運搬船:
(一)船旗國核准在印度洋作業。
(二)安裝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至受託專業機構。
(三)轉載南方黑鮪者,應另取得船旗國之核准,始得轉載該魚種。
非我國籍運搬船經營者申請前項第二款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船旗國核准在印度洋作業之許可文件影本。
二、載有該船IMO船舶識別號碼之文件影本。
三、最近三年內拍攝該船彩色照片及其電子檔;照片應能清楚辨識英文船名;其尺寸及照片內容,準用第七條第二款規定。
四、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船位回報器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之證明文件。
五、轉載南方黑鮪者,應另檢附船旗國核准轉載之許可文件影本。
六、委託我國代理人申請許可者,應另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第六款委託書以中文或英文為限,並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代理業務項目及委任期間。
二、非我國籍運搬船經營者及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電話、聯絡人姓名、電話、電子郵件地址。
第一項第二款申請經許可者,其許可期間自許可之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船旗國另定有許可期間者,至船旗國許可期間屆滿之日止。

運搬船船艙應按轉載漁船別存放漁獲物,且備妥船艙位置示意圖,載明各漁船船名及其大目鮪、黃鰭鮪、長鰭鮪漁獲物之位置,以供查驗。

我國籍運搬船,不得與未列名在 IOTC 漁船名單、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之漁船,進行轉載、加油或補給。
轉載鮪延繩釣漁船漁獲物之非我國籍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
一、違反船位回報管理規定。
二、違反轉載或卸魚規定。
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鮪延繩釣漁船,不得進行海上轉載。
海上轉載之運搬船,應依 IOTC 區域觀察員計畫,搭載觀察員隨船進行觀察任務;港內轉載之運搬船,應接受主管機關指派之觀察員隨船執行任務。
於印度洋從事海上轉載之鮪延繩釣漁船之經營者,應依 IOTC 區域觀察員計畫,負擔區域觀察員執行任務之費用。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4 條
運搬船從事海上轉載,經營者應於海上轉載十五日前,擬具運搬計畫書,並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附件十四)。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非我國籍運搬船當年度首次與鮪延繩釣漁船從事港內轉載前,應檢具相關資料(如附件十四),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運搬計畫內鮪延繩釣漁船名單有增加時,應於異動三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與異動之鮪延繩釣漁船從事轉載作業;未依期限申請者,不予許可。
申請港內轉載或或前條運搬計畫之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未符合第四十九條規定。
二、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後未滿三年。但因違反第六十條規定,逾期報送轉載確認書予主管機關者,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後未滿一年。
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6 條
鮪延繩釣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營者或船長為前項之申請,應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如附件十五),依下列所定期限,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海上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個工作日。
二、港內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日。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經主管機關許可轉載之漁船及運搬船,得於許可轉載之日起算七日內,從事漁獲物轉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許可轉載之日起算十一日內,從事漁獲物轉載:
一、海上轉載:運搬船搭載IOTC區域觀察員計畫之觀察員隨船進行觀察任務。
二、港內轉載:轉載地點為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或東港鹽埔漁港之一。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進行轉載者,經營者或船長得於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轉載日期,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為之;未於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者,不予同意。

鮪延繩釣漁船或運搬船當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一、船位回報器故障未修復。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涉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四款或第十八款所定之重大違規行為之一。
三、配額限制魚種之申請轉載量與電子漁獲回報量之差值,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十。
四、長鰭鮪、油魚、劍旗魚及黑皮旗魚之申請轉載量與電子漁獲回報量之差值,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二十。
五、鯊魚及其他魚種之申請轉載量與電子漁獲回報量之差值,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二十五。
鮪延繩釣漁船或運搬船當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一、申請轉載之漁獲物作業期間疑似有未經核准進入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情形,或單週黃鰭鮪或大目鮪漁獲量超過十公噸。
二、經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查獲,或IOTC區域觀察員計畫之觀察員查報下列缺失之一尚未改善:
(一)船上無有效漁業證照。
(二)船上無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
(三)漁船標識未符合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
三、前條第二項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填寫內容不完備。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轉載量,依個別魚種分別計算;第一項第五款之轉載量,鯊魚及其他魚種分別計算。

鮪延繩釣漁船於港口完成卸魚後,漁獲物再交由運搬船載運出港者,視為轉載,應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依第五十六條規定取得轉載許可之鮪延繩釣漁船或運搬船,其船位回報器斷訊未修復前,不得進行轉載。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0 條
運搬船應於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傳送IOTC轉載確認書予IOTC及主管機關;確認書格式如附件十六。
鮪延繩釣漁船漁獲物轉載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經營者或船長應向主管機關報送轉載確認書;確認書格式同附件十六。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1 條
鮪延繩釣漁船之漁獲物進入國內外港口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填具卸魚預報表(如附件十七),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期限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一、鮪延繩釣漁船卸魚: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二、鮪延繩釣漁船卸魚後裝櫃交貨櫃船運送: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三、運搬船卸魚: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最遲於運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之鮪延繩釣漁船於其漁業合作國港口卸魚,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應於預定卸魚日前一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期限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經主管機關許可卸魚之漁船,得於許可卸魚之日起算七日內,從事卸魚。但屬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之漁船,於許可卸魚港口進行卸魚者,得於許可卸魚之日起算十一日內,進行港口卸魚。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進行卸魚者,經營者或船長得於許可卸魚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卸魚日期,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為之;未於許可卸魚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者,不予同意。

鮪延繩釣漁船於國外港口卸下之漁獲物由貨櫃船運送至國內港口者,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最遲應於貨櫃船到港前三日,通知主管機關貨櫃船到港時間及港口名稱。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2 條
鮪延繩釣漁船之漁獲物完成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向主管機關提交卸魚聲明書;聲明書格式同附件十七:
一、鮪延繩釣漁船卸魚: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完成卸魚十個工作日。
二、鮪延繩釣漁船卸魚後裝櫃交貨櫃船運送: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最遲於裝載漁獲物之貨櫃起岸並完成通關十個工作日。
三、運搬船卸魚: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最遲於運搬船完成卸魚十個工作日。
本辦法所稱完成卸魚,指於港口卸下之漁獲物完成過磅秤重。

漁船經營者及船長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於港口執行卸魚或轉載之漁獲查核。
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接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由主管機關派員查核者,應俟主管機關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轉載。
二、由公正第三方派員查核者,應與公正第三方聯繫,並俟公正第三方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轉載。
鮪延繩釣漁船於完成卸魚後,經營者應自卸魚完成六十日內,將銷售或庫存資料報送主管機關;銷售資料至少包括銷售對象、魚種及數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
一、運搬船從事轉載,未遵守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搭載觀察員或接受主管機關指派之觀察員隨船執行任務。
二、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即從事轉載。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於許可轉載期間內轉載。但不包含第二項第二款情形。
四、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卸魚。
五、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於許可卸魚期間內卸魚。但不包含第二項第五款情形。
六、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漁獲查核,或未配合辦理同條第二項規定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一、我國籍運搬船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與未列名在IOTC漁船名單、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之漁船進行轉載、加油或補給。
二、屬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但書之漁船或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於許可轉載期間內,從事海上轉載。
(二)許可轉載期間後,於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或東港鹽埔漁港從事港內轉載。
三、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於船位回報器斷訊未修復前進行轉載。
四、違反第六十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報送轉載確認書。
五、屬第六十一條第三項但書之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於許可卸魚期間內,於日本清水或燒津港口卸魚。
(二)許可卸魚期間後,於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或東港鹽埔漁港卸魚。
六、違反第六十二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提交卸魚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