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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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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附件一 作業漁區示意圖.PDF
附件二 漁獲標識表.PDF
附件三 南方黑鮪魚體替換標籤及脫落標籤紀錄表.PDF
附件四 降低延繩釣漁業意外混獲海鳥減緩措施.PDF
附件五 漁獲監控文件.PDF
附件六 漁船捕獲南方黑鮪通報紀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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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附則
第 48 條
當年度捕獲之南方黑鮪因故造成漁獲受損無法銷售時,經營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通知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關。
第 4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