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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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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附表一.PDF
附表二.PDF
附表三 漁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及提撥用人費比率表.PDF
附表四 .PDF
附表五 漁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ODT
附表六 漁會編制員工薪點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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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人事評議
第 78 條
漁會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達五人以上者,應設人事評議小組,任期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
人事評議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總幹事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各部門主管及非主管之編制員工擔任。
委員每滿三人應至少有一人由編制員工票選產生,其他委員由總幹事就主管人員指定之。但主管人員不足時,得報主管機關同意指定非主管人員擔任或減少委員人數。
第 79 條
人事評議小組評議事項如下:
一、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聘僱、職等及薪點。
二、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解聘及解僱。
三、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考核及升遷。
四、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資遣、退休、優退、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五、員工之獎勵及獎懲。
六、復議案件之處理。
七、總幹事交議事項。
評議小組開會時,出列席人員遇評議事項涉及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應予迴避。
第 80 條
人事評議小組評議結果經總幹事核定後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未設人事評議小組之漁會,前條所定評議事項,逕由人事主辦人員擬議送經總幹事核定後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不服評議結果之受評者,應於通知送達十五日內,以書面檢具理由向漁會申請復議,並以一次為限。漁會對於復議案件之答復,應自受理復議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