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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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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客船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規範.ODT
附表一客船航前安全點檢表.PDF
附表二中華民國載客船舶安全抽查紀錄表.PDF
附表三受風傾側穩度計算表.PDF
附表四載客傾側穩度計算表.PDF
附表五乘客定額計算表.PDF
附表六中華民國航線客船安全證書.PDF
附表七中華民國國內航線客船安全證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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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船上秩序
第 121 條
乘客在船上,應接受船長之指導,遵守船上秩序。
第 122 條
乘客在船上不得酗酒、賭博或其他不法行為,如有故違,船長有制止之權,不服從制止者,船長得強制執行,並得邀請其他乘客予以作證。
第 123 條
乘客在船上遇有生育、死亡、失蹤或傷害時,船長應將其事實經過,記載於記事簿上,並簽發證明書。
第 124 條
船上禁止乘客進入之處所及不可接近或觸摸之設備,應有顯明之標示。
第 125 條
船員之床位,除因特殊事故經船長特許者外,不得供乘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