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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附則
保安處分處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保安處分處所專門技術人員,聘任之。
本法施行之日期及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