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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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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附表一 全民防衛動員計畫指導體系一覽表.PDF
附表二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指導體系.PDF
附表三 中央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編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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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衛生動員準備
第 40 條
衛生動員準備,旨在配合軍事動員準備需求,辦理戰時緊急醫療體系規劃
、戰時醫事人力編管、設備籌補、醫藥衛材生產與積儲等動員準備事項。
第 41 條
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為預估戰時各地區大量傷患救護需求,應結合緊急醫療
救護體系,完成戰時緊急醫療計畫。國防部得預估戰時緊急醫療需求,先
期與各地之地區級以上醫院簽訂相互支援契約。
第 42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對轄區內之醫療機構設施狀況及醫事人員,辦理調查
、登記及編組等準備事項,並完成臨時醫療院所之開設及疏散計畫。
第 43 條
省 (市) 、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為因應戰爭災害需求,應結合施政,完
成外傷用之重要藥品器材儲備。
前項之儲備應採逐年推陳換新方式辦理,其儲備標準如下:
一、台北、高雄二直轄市按其人口百分之二 五比例計算。
二、臺灣省省轄市按其人口百分之一 五比例計算。
三、縣按其人口百分之一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