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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附則
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之解除或復員,由召集部隊發給解除召集證明書。
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解除,得依需要由召集部隊或使用單位發給解除召集證明書。
為加強各種召集業務成效,必要時,得由國防部及該部後備指揮部會同內政部督導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履行召集義務有優良功績事蹟表現者,或各召集有關機關、團體辦理年度各種召集事務,其績效優異事蹟顯著者,由召集執行機關統一檢討,報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議獎,或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轉請內政部或國防部,依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規定,核予獎勵。
本規則有關各司令部之規定,於國防部之幕僚及直屬單位,準用之;有關地區後備指揮部之規定,於直轄縣市後備指揮部,準用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