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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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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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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任免
第 六 節 停職、復職、免職
第 34 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停職及復職,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
懲案件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停職人員自公文到達之翌日起執行,但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者,自
羈押之日起,其職務當然停止。
第 35 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職。
一、經指名商調,另有任用者。
二、因故辭職者。
三、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消極資格限制者。
四、依法考績應予免職者。
五、因受記大過兩次或達兩次,應予免職者。
六、退伍除役官兵脫離輔導就業,按規定應予免職者。
七、其他依法令應予免職者。
第 36 條
免職人員,應經由本會核定,始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