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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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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罰則
第 147 條
冒充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而執行其職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48 條
民間之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無民間之公證人資格之人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149 條
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具結之人,就與認證之私文書內容本旨有關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