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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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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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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商業調查官室
第 55 條
商業調查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商業調查官,並得依專業分組辦事,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由商業調查官兼任。
第 56 條
商業調查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第 57 條
主任商業調查官監督該室事務。
商業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
第 58 條
商業調查官承法官之命,依專業類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案件之商業問題判斷。
二、商業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專業意見。
三、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