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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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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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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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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一 編 集會管理
第 四 章 宴會
第 317 條
宴會前應行準備之事項如左:
一、擬定賓客名單。
二、擇定時間及地點並事先聯繫。
三、訂定餐筵。
四、適時分送請柬。
五、注意安全及交通措施。
第 318 條
宴會之方式,應依其性質及規模,就左列各款酌定之。
一、固定式:有一定之席次,分早餐、午宴、晚宴。
二、流動式:無一定之席次,分茶會、酒會及自助餐。
第 319 條
宴會場所佈置事項如左:
一、場所佈置,以簡單樸素、整齊清潔為主。
二、餐桌得視需要置適當之點綴。
三、視需要製備座位圖、賓客名牌及座卡。
第 320 條
宴會座次之排列,應注意事項如左:
一、排列座位須注意賓客身分,並參酌「國民生活須知」之規定辦理。
二、賓客座位圖應陳設於客廳茶几、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
第 321 條
宴會之接待事項,除參照第三百零九條之規定辦理外,其規定如左:
一、使用音樂,須與場所情況相適合,音量須適度。
二、應有適當之服務人員。
三、對賓客之隨行人員得視情況酌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