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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3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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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十一 編 集會管理
第 三 章 會議
會議之召開,除依照法令必須召開者外,應符合左列原則。
一、能促進協調合作、溝通意見或集思廣益之效果者。
二、於工作推動及目標達成有必要者。
三、因特殊緊急需要,必須迅謀處理者。
會議之召開,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應行準備事項如左:
一、確定主持人及出 (列) 席機關或人員。
二、洽定開會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三、準備議程、議案及會議資料。
四、印發開會通知。
五、佈置開會場所。
六、其他必要事項。
會議主辦單位工作人員除依照前項規定辦理外,應於開會前向會議主持人
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得以電話聯繫出 (列) 席人員。
會議主持人除必須由機關首長主持者外,應由實際負責且深入了解會議內
容者擔任之。
會議出 (列) 席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
或指定之代表參加;會議時間及參加人數,應視性質酌予限制。
會議出 (列) 席人員,對會議有關資料,應事先研閱,並就討論事項,預
作發言準備。其須請示機關首長或洽詢業務主管意見者,並應先為請示或
洽詢。
會議場所之佈置,依其性質及規模大小,參酌第二百九十九條各款之規定
辦理之。
會議之規模較大者,除參照典禮之有關規定辦理外,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準備休息場所。
二、準備膳食及住宿。
三、準備交通工具及指定停車場。
四、設置詢問處或服務台,辦理與會人員查詢或委辦事項。
五、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會場電源、照明、空調、擴音設備。
會議之文書、事務事項,得視其性質及規模,就左列各款酌定之。
一、編訂會議注意事項。
二、編訂程序表。
三、編印議事日程。
四、派定司儀、紀錄及速記員。
五、派定繕寫 (打字) 、校對、油印及收發人員。
六、派定人員辦理報到並準備報到應用之文件。
七、設置簽到處並指定人員管理簽到。
八、編定出 (列) 席人員座次。
九、配置發言條及鉛筆或原子筆。
十、分送會議有關之文件。
十一、派定會場服務人員。
十二、其他有關文書、事務事項。
會議之程序,應依報告、討論及舉行選舉之順序排列;其以選舉為主者,
除舉行選舉外,其餘視需要酌定之。
會議主持人主持會議之原則如左:
一、準時開會。
二、說明會議目的與期望。
三、按議程進行會議。
四、控制時間,安排發言機會。
五、維持會場秩序。
六、宣布決議、結論或會議結果。
議事紀錄,應依其程序分別載明左列之事項。
一、會議名稱及會次。
二、會議時間及地點。
三、出席人、列席人及請假或缺席人姓名。
四、主席姓名。
五、紀錄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及決議事項。
八、選舉事項 (如無從略) 。
九、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議事紀錄,應由主席及紀錄分別簽署,以示負責。遇有重要決議案,應予
當場宣讀。
會議紀錄應儘速整理、核定,分送有關機關、單位或出 (列) 席人員。
會議事項有發布新聞必要時,另撰新聞稿,循新聞發布程序辦理。
會議結束後,出席人員應就開會情形及決議,簽報本機關首長或通知有關
單位人員,其有應執行或辦理事項應即分別辦理。
會議之決定須執行者,應作適當之分工,必要時並予列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