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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0 條
會議之文書、事務事項,得視其性質及規模,就左列各款酌定之。
一、編訂會議注意事項。
二、編訂程序表。
三、編印議事日程。
四、派定司儀、紀錄及速記員。
五、派定繕寫 (打字) 、校對、油印及收發人員。
六、派定人員辦理報到並準備報到應用之文件。
七、設置簽到處並指定人員管理簽到。
八、編定出 (列) 席人員座次。
九、配置發言條及鉛筆或原子筆。
十、分送會議有關之文件。
十一、派定會場服務人員。
十二、其他有關文書、事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