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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潛水設備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8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水肺供給空氣時,應按潛水作業深度及工作環境特性,於適當處所置附表六規定之裝備,並適時定期檢查及保持清潔。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9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水面供氣供給空氣時,應按潛水作業深度及工作環境特性,於適當處所置附表七規定之裝備,並適時定期檢查及保持清潔。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0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水面供氣供給人工調和混合氣時,應按潛水作業深度及工作環境特性,於適當處所置附表八規定之裝備,並適時定期檢查及保持清潔。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飽和潛水作業時,應按潛水作業深度及工作環境特性,於適當之處所置附表九規定之裝備,並適時定期檢查及保持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