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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鯊魚漁獲物處理
鯊魚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之鮪延繩釣漁船,鯊魚鰭應自然連附於鯊魚身,不得將魚鰭自魚身完全割離(以下簡稱鰭連身),且不得持有、載運、轉載或卸下非鰭連身之鯊魚漁獲物。
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大釣船,其魚鰭處理應鰭連身或鰭綁身,鰭綁身之魚身及鰭應來自同一尾鯊魚。
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小釣船,其魚鰭處理應鰭連身,或將背鰭、胸鰭、腹鰭及臀鰭綁附於鯊魚身,綁附之魚身及鰭應來自同一尾鯊魚,尾鰭得另外存放,並應與鯊魚身同時同批轉載或卸魚,且與鯊魚身數量應相符。

(刪除)

鮪延繩釣漁船應完全利用鯊魚漁獲物,除魚頭、內臟及魚皮外,其他魚體部分,不得丟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