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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財務報告編製
第 一 節 財務報告內容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0 條
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
一、資產負債表。(附表一)
二、營運活動表。(附表二)
三、現金流量表。(附表三)
四、功能別費用表。(附表四)
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第一項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執行長或與執行長職位相當之人及主辦會計逐頁簽名或蓋章。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衛生法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及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規定,經本部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並依本部規定,申報更正後之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