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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化學液體船之構造與穩度
第 六 節 貨艙櫃之環境控制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9 條
貨艙櫃內揮發氣空間與包圍貨艙櫃之部分空間,應具有特別控制之大氣,其控制之型式分為左列四種,對於個別化學品所需之環境控制型式如附表一「h」欄所示:
一、惰性法─於貨艙櫃與其附屬管路系統及依個別化學品規定之處所與包圍貨艙櫃之空間,充以不助燃亦不與貨物發生反應之氣體或揮發氣體,並保持之。
二、充墊法─於貨艙及其附屬之管路系統充以液體、氣體或揮發氣體以使貨物與空氣隔離,並保持之。
三、乾燥法─於貨艙櫃及其附屬之管路系統充在大氣時露點在攝氏溫度零下四十度以下之無水份氣體或揮發氣,並保持之。
四、換氣法─強力或自然換氣法。
貨艙櫃依規定為惰性法或充熱法者,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具有充注入排洩貨艙櫃惰氣之適當供應裝置,不論惰氣係由岸或船上供應,船上仍應備有足夠之惰氣以於航行中補充正常之損失。
二、船上之惰氣系統,在圍蔽系統內應隨時保持於錶壓力○.○七巴以上。但該系統不應使貨艙櫃之壓力昇高超過該艙櫃減壓閥所設定之壓力。
三、如係採用充熱法,其充墊用媒體之供應裝置,亦應符合前兩款之規定。
四、應有設施以偵測液面上空門內所含之氣熱,確能保持在規定狀況。
五、可燃性貨物抈用惰性法或充熱法或兩者之合併裝置,於注入惰性媒體等,應使靜電之產生減至最低程度。
貨艙櫃依規定採用乾燥法,並採用乾燥之氮氣為媒體者,其乾燥劑應以符合前條規定之裝置供應之。如在所有艙櫃之空氣進口採用乾燥劑以乾燥媒體者,應考慮航行中每日溫度變化與預期之濕度,攜備有足夠之乾燥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