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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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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附檔:
附表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發射功率及發射方式一覽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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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附則
第 43 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業餘電臺執照不得讓與、出租或出借。
第 44 條
依本辦法申請審查、認證、審驗及核發證照作業,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第 45 條
凡對業餘無線電業務有關科學研究、管理工作及服務社會等作出重大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得由主管機關給予獎勵或商請相關單位獎勵之。
第 46 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