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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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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附檔:
附件一: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設班計畫書.PDF
附件二:各項異動換照申請應備文件表.PDF
附件三駕訓班教練場面積標準表.ODT
附件四: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教練場實體科目設備表.PDF
附件五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應授課目及教學時數配當表.PDF
附表一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班主任專業訓練課程時數表.PDF
附表一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班主任專業訓練課程時數表.DOC
附表二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駕駛教練專業訓練課程時數表.PDF
附表二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駕駛教練專業訓練課程時數表.DOC
附表三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汽車構造講師專業訓練課程時數表.PDF
附表三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汽車構造講師專業訓練課程時數表.DOC
附表四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專業訓練課程時數表.PDF
附表四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專業訓練課程時數表.DOC
附表五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駕駛教練定期訓練課程表.PDF
附表五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駕駛教練定期訓練課程表.DOC
附表六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汽車構造講師定期訓練課程表.PDF
附表六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汽車構造講師定期訓練課程表.DOC
附表七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定期訓練課程表.PDF
附表七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定期訓練課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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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附則
第 48 條
本辦法所使用之各種書表格式由交通部另定之。各種表冊,每期結訓後應裝訂一卷,保存期限為二年。
第 49 條
教練車之保養維護項目及週期,應按原廠所訂規定實施,並作成紀錄,併前條資料保存。
第 50 條
駕訓班經立案後應自行製作印信,並於招生前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填送印信啟用報備表。
第 50-1 條
交通部為辦理駕訓班之申請核准籌設、立案、收費、派督考、督導考核、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廢止立案證書等事項,得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前項情形,交通部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 51 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立案之公、私立學校附設之駕訓班,有關設備標準、組織、師資及招訓學員、收費、督導考核、獎懲及派考等事項,均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不再受理公、私立學校申請附設駕訓班。
第 52 條
小型車駕訓班教練場面積,因被徵收致未達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標準者,其教練車數及招生人數按實際面積核減之。但其面積未達四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 5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