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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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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新 89.06.14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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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議事錄
第 33 條
議事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次及會議時間、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及人數。
三、請假委員姓名。
四、列席人員姓名及人數。
五、主席姓名。
六、紀錄姓名。
七、報告事項。
八、議案審議及決議。
九、臨時動議。
十、其他必要事項。
第 34 條
議事錄經宣讀無誤後,應經主席簽署,並於會後十日內由水利會函送各會
務委員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35 條
會務委員及列席人員應維護會場秩序,開會時如須退席,應經主席許可。
第 36 條
會務委員發言超出議案範圍、意見重複或涉及個人問題時,主席得警告、
制止或停止其發言;有破壞議事秩序或辱罵情事者,主席得禁止其當日之
發言或令其退出會場,其情節重大者,交付紀律審查小組予以懲戒。
前項發言,主席未為適當之處理者,其他出席會務委員得請求主席處理。
第 37 條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應依臺灣省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第
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設置紀律審查小組,處理有關事宜。
第 38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會議規範規定辦理。
第 3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